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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审查工作中关于耗能工质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 广西工程咨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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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07-06


节能审查工作中关于耗能工质

的问题分析和建议


庞昱 黄木柯 樊雪琪

摘要: [目的/意义]自节能审查工作开展以来,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作为研判新上项目能效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据,对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耗能工质作为该标准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厘清相关情况与核算方法,对于科学准确评价项目能效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方法/过程]本研究通过系统对比各类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梳理其中关于耗能工质的关键问题,涉及统计范围的界定、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及其附录参考值。[结果/结论]针对现有问题,本研究依据可比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计算原则,提出规范能耗计算和修订完善标准的有关建议,旨在为节能审查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节能审查工作;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水平;耗能工质

一、引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工作是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以及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抓手,在淘汰落后产能、提升重点行业能效水平、支撑节能约束性指标落地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1-2]。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能耗限额标准”)是开展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评价指标计算(以下简称“能耗计算”)、研判项目能效水平的主要技术依据[3],为节能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标准更新升级和应用实施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3〕269号)明确要求,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主要产品能效水平必须达到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准入值。准确理解能耗限额标准、规范开展能耗计算,对切实做好节能审查工作至关重要。


 


当前,部分能耗限额标准中规定,能耗计算需考虑耗能工质。然而,实践中发现不同标准关于耗能工质存在差异性表述,主要集中于统计范围的界定、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及其附录参考值等方面,给标准解读和能耗计算带来了一定的困惑。厘清能耗限额标准中耗能工质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能耗计算,进而科学准确地判断项目能效水平,对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地开展节能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耗能工质的基本情况


(一)耗能工质的定义


根据GB/T 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耗能工质定义为: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那种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常见的耗能工质包括压缩空气、新水、氧气、氮气、氩气等。


(二)耗能工质耗能量的概念


耗能工质本身不属于能源,但其生产过程消耗的能源量,即为耗能工质耗能量。在能耗计算中,通常需将其转换为标准煤量。计算方法可参考《通则》:能源的低位发热量和耗能工质耗能量应优先按实测值或供应单位提供的数据折算为标准煤;若无法获取实测值,其折标准煤系数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或相关标准附录执行。


实际生产中,电力是制备耗能工质主要消耗的能源品种。耗能工质的单位耗能量及折标准煤系数,主要与设备效率、发电煤耗等因素有关[4]。由于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存在当量值和等价值,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也相应具备当量值和等价值[5]。


 


(三)耗能工质的应用现状


当前节能审查工作中,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等项目指标时,常涉及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和折标准煤系数等内容,具体如下。


1.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


综合能源消费量通常指企业或项目在一定时期(通常以年计)内所消费的各种能源总量,一般以标准煤为计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中明确[6]:耗能工质无论其为外购或自产自用,均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但生产耗能工质消费的能源,则必须统计能源消费量。


目前,已有研究对“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这一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证[7-9]。一方面,若耗能工质为外购,相应耗能量已由供应企业统计;若耗能工质为自产自用,相应耗能量(一般属公辅设施能耗)已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另一方面,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综合能源消费指企业在生产和非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各种能源,耗能工质不属于能源,因此不在统计之列。明确不将耗能工质耗能量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范围,既可避免全社会层面的能源消费重复计算,也符合国家能源消费的统计口径。


2.部分能耗限额标准统计耗能工质


在《通则》中,耗能工质属于能耗计算的统计范围。其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被定义为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作业量、工作量、服务量)的比值。综合能耗为在统计报告期内(通常以年计)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种服务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折标准煤系数折算后的标准煤量总和,其统计范围包括耗能工质。《通则》所列的综合能耗计算方法也进一步提及耗能工质,相关计算公式为:


 
 


其中E为综合能耗,Ei为生产和/或服务活动中实际消耗的第i种能源量(含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量),ki为对应的折标准煤系数。


与《通则》相比,各能耗限额标准通常具有显著的行业特征,对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并不统一,实践中需以具体标准为准。例如,在项目能效水平评价中,部分标准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评价指标,但能耗计算不考虑耗能工质,如GB 16870-2021《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部分标准的能耗计算则需考虑耗能工质,如GB 30530-2024《二甲基硅氧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3.标准附录中的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


在实践中,受限于实测值的获取难度,耗能工质耗能量的计算高度依赖标准附录提供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当前,大部分能耗限额标准普遍引用《通则》附录数据。需要注意的是,《通则》附录虽然同时提供了电力、热力的当量值与等价值折标准煤系数,但耗能工质仅提供了等价值折标准煤系数。大部分能耗限额标准附录所提供的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通常也仅为等价值。


三、关于耗能工质的问题分析


本研究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及即将实施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截至2025年底,涉及耗能工质的能耗限额标准初步统计约45项。本研究重点围绕各标准中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附录参考值等章节内容开展系统对比分析,梳理并归纳以下有关耗能工质的三大关键问题。


(一)统计范围的界定不清晰


实践中发现,由于部分能耗限额标准对统计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此类标准的解读容易产生偏差,以致耗能工质漏计,进而影响项目间能耗计算的可比性。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重点对比分析标准中的两部分内容:一是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是否清晰表述;二是附录是否提供折标准煤系数的参考值。据此,本研究将梳理的45项标准划分为以下六类(详见表1)。


第一类,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中均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且附录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此类标准共11项,占比近四分之一,如GB 21347-2023《工业硅和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二类,仅在统计范围中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且附录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此类标准共22项,占比近半,如GB 29140-2024《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三类,仅在计算方法中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且附录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此类标准共6项,如GB 21351-2023《变形铝及铝合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四类,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中均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但未针对性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仅建议可参考《通则》。此类标准仅1项,为GB 40877-2021《硅酸铝纤维及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五类,仅在统计范围中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但未针对性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仅建议可参考《通则》。此类标准共4项,如GB 38263-2019《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六类,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均未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但附录提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此类标准仅1项,为GB 32051-2024《钛白粉和氧化铁颜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表1 所统计能耗限额标准中关于耗能工质的情况汇总

 

注:所列数据基于现行及即将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整理(截至2025年底)


综上分析,第一类标准内容较为详细,在统计范围、计算方法中均明确规定了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并在附录中配套提供折标准煤系数的参考值。该类标准有助于厘清统计范围,避免耗能工质漏计,保障能耗计算的可比性。当前,仍有部分标准存在不足:未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或未在附录中配套提供折标准煤系数的参考值,统计范围的界定仍有待进一步明晰与规范。


(二)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不明确


实践中发现,部分能耗限额标准尚未明确如何选取电力、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若直接采用标准附录中的参考值,易出现电力按当量值、耗能工质按等价值混合计算的问题,进而影响能耗计算的一致性。针对上述问题,本研究重点对比分析标准中的两部分内容:一是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是否明确;二是附录中所列电力、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是否口径一致。据此,将梳理的45项标准划分为以下五类(详见表2)。


第一类,直接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列出评价指标所对应的电力折标准煤系数,同时在附录中提供相同口径的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此类标准仅2项,为GB 21256-201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2-2013《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二类,未直接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但附录中所列电力、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均为当量值。此类标准仅1项,为GB 21256-2025《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三类,未直接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附录中所列电力的折标准煤系数为当量值,但耗能工质的折标准煤系数仅给出等价值,未给出当量值。此类标准共25项,占比超过一半,如GB 29141-2024《工业硫酸、稀硝酸和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四类,未直接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附录中同时列出电力的当量值和等价值折标准煤系数,但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仅给出等价值,未给出当量值。此类标准共13项,占比超过四分之一,如GB 29140-2024《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五类,既未直接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也未基于行业情况针对性地提供附录参考值,仅建议可参考《通则》。此类标准共4项,如GB 38263-2019《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表2 所统计能耗限额标准中关于折标准煤系数的情况汇总

 

注:所列数据基于现行及即将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整理(截至2025年底)


综上分析,第一类标准内容较为明确,不仅直接列出评价指标所对应的电力折标准煤系数,同时在附录中配套提供相同口径的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该类标准可有效规范电力与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保障能耗计算的一致性。当前,仍有部分标准存在不足:未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附录中所列电力、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的口径存在不一致,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三)附录参考值的时效性不足


在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方面,大部分能耗限额标准主要沿用《通则》附录中数据。该数据取自20世纪80年代的调研统计结果[10],与当前能源生产及利用情况存在较大偏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发电煤耗,《通则》附录参考值所对应的发电煤耗(0.404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远高于当前平均水平,2022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供电标准煤耗仅为0.301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11];二是设备效率,现阶段耗能工质生产设备的效率较于20世纪80年代已有大幅提升,生产单位耗能工质的耗电量理应更低。


实践中发现,仅以发电煤耗为例,若直接采用部分标准附录中的折标准煤系数计算耗能工质耗能量,易导致核算结果高于实际能耗水平。对于耗能工质耗能量占比较大的行业,若能耗限额标准明确要求将其纳入能耗计算,则上述数据偏差可直接影响项目能效水平的判定结果。尤其当项目评价指标接近能耗限额等级对应的临界值时,耗能工质耗能量分别采用实测值或基于附录参考值测算,所得能效评价结果可能存在偏差。由此可见,部分能耗限额标准附录中,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的参考值仍有待进一步更新。

 


四、相关建议


针对节能审查工作中能耗计算涉及有关耗能工质的现有问题,本研究基于可比性、一致性、准确性等核心计算原则,系统性提出规范能耗计算与修订完善标准的相应建议。


(一)可比性


对于涉及耗能工质的能耗限额标准,需严格遵循标准规定,在能耗计算过程中避免耗能工质的漏计与重计,确保不同项目间能耗计算的可比性。实践中可分为以下两类情况:其一,对于自产耗能工质,需明确其生产能耗是否已计入公辅系统能耗,避免重复计算耗能工质耗能量;其二,对于外购耗能工质,需规范核算流程,避免漏计耗能工质耗能量。


针对部分标准中统计范围界定不清晰的问题,建议在后续标准修订中,进一步清晰表述耗能工质的计入要求,尤其针对耗能工质耗能量占比较高的行业。具体而言:若标准规定需计入耗能工质,建议在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章节中同步清晰表述其计入要求,同时在附录中配套提供对应的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若标准规定不计入耗能工质,为与上一类标准明确区分,建议在统计范围章节中补充“不计入耗能工质”的针对性表述。由此,进一步清晰界定能耗限额标准中能耗计算的统计范围,以保障能耗计算的可比性。


(二)一致性


参考《通则》中的一致性计算原则,边界划分、计算方法要保持一致。在能耗计算中,建议电力与耗能工质采用同一口径的折标准煤系数,保证计算方法前后一致。实践中,若电力采用当量值,则耗能工质也需选用当量值;若电力采用等价值,则耗能工质也同步选用等价值。


针对部分标准中折标准煤系数选取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在后续标准修订中明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原则,同时规范附录中电力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口径保持前后一致,可参考钢铁行业能耗限额标准GB 21256-201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避免混用当量值、等价值进行能耗计算的问题。由此,进一步明确能耗限额标准中折标准煤系数的选取规则,以保障能耗计算的一致性。


(三)准确性


参考《通则》中准确性计算原则,能耗计算需准确反映用能单位真实、可计量和可核查的能源消耗量。在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耗能工质耗能量的测算值应尽可能接近当前实际生产的能耗情况。对此,建议在能耗计算中,若标准附录已明确折标准煤系数对应的发电煤耗水平,可基于当期全国平均发电煤耗水平对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进行实时修正,随后再用于能耗计算,以缩小测算数据与实际能耗数据的偏差。以新水为例,《通则》附录中其等价值折标准煤系数为0.2571千克标准煤/吨,对应发电煤耗为0.404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假设参考2022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0.3015千克标准煤/千瓦时[11],修正后新水的等价值折标准煤系数为0.2571×0.3015/0.404≈0.1919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为0.1919×0.1229/0.3015≈0.0782千克标准煤/吨。


针对部分标准附录中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时效性不足的问题,建议在后续修订中综合考虑耗能工质生产设备效率、最新发电煤耗等因素,及时更新附录中耗能工质折标准煤系数的参考值,以保障能耗计算的准确性。


 


五、结语


从计算范围上看,耗能工质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计算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从数值上看,其一般占比较小,在相关计算中易被忽视。对于明确要求统计耗能工质的能耗限额标准,准确核算耗能工质,对于提高不同项目之间的可比性、科学研判项目能效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本研究系统对比分析发现,当前部分能耗限额标准存在统计范围界定不清晰、折标准煤系数选取不明确以及附录参考值时效性不足等问题。在节能审查工作的能耗计算过程中,建议参考笔者提出的可比性、一致性、准确性等计算原则,规范开展能耗计算,精准反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实际情况,便于科学准确判断项目能效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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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陈海红,李鹏程,王中航.GB/T 2589-202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国家标准解读[J].标准科学,2021(12):107-111.

[5] 郦秀萍,张春霞,黄导,等.GB 21256—201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解读与实施建议[J]. 中国冶金,2016,26 (3):47-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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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英健.“耗能工质” 纳入能耗需谨慎[J].中国投资,2013(12):64-65.

[8] 吴明磊,李宏滨,付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研究[J].中国工程咨询,2020 (9):65-70.

[9] 邱福猛.节能审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相关计算问题初探[J].绿色科技,2024,26:249-253.

[10] 徐海伦,王少强,邵远敬,等.综合能耗计算过程中能源折标系数探讨[J].冶金能源,2017,36 (3):3-7,22.

[11] 国家能源局.2022年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DB/OL].国家能源局官方网站,2023-01-18.

https://www.nea.gov.cn/2023-01/18/c_1310691509.htm.

文章来源:中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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