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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重点领域项目前期阶段就要研究论证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 广西工程咨询协会
  • 浏览量:26
  • 发布时间: 2025-11-10

2025年11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要点梳理:

《若干措施》核心内容(三大方面13项举措)


(一)扩大准入:打破领域限制,拓宽投资空间


重点领域开放:


  • 对需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等项目,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可行性,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超 10%(如部分核电项目已达 20%);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新建项目(规模较小、有盈利空间)、低空经济、商业航天建设;

  • 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动态更新),支持民企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配套机制完善:


  • 清理服务业经营主体不合理准入限制;

  •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

  • 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不合理要求;

  • 政府采购中,超40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预留40%以上预算面向中小企业,鼓励预付款比例提至30%以上。


(二)打通堵点:保障合法权益,强化创新支撑


权益保障:加强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创新支撑:


  • 支持民企建设重大中试平台(具备行业带动力),探索简化中试项目审批程序;

  • 鼓励国企、高校、科研院所向民企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联合建设中试平台;

  • 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建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助力中小民企数字化升级。


(三)强化保障:加大融资支持,畅通资金渠道


资金支持工具:


  •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

  • 用好5000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截至2025年10月29日已全部投放,部分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融资服务优化:


  • 用好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推动银行优化审批流程,满足民企合理信贷需求;

  • 落实科技型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上市融资、并购重组 “绿色通道” ;

  •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已发行14个民间项目,基金总额近300亿元)。


《若干措施》在扩大民间资本准入重点领域方面,关于如何明确 “持股比例” 要求及核心考量:


聚焦明确领域:限定需国家审批(核准)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等领域,范围清晰;

突出收益属性:针对上述领域中 “具有一定收益” 的项目(民间资本有参与意愿),而非纯公益项目;

前期专项论证:要求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申请书阶段)专项论证民资参与可行性,提前预留参与机会;

结合实际定比例:根据项目特点、民企参与意愿及能力灵活确定,不搞 “一刀切”;

支持提高比例:具备条件的项目民资持股可超 10%,例如近年部分核电项目民资最高参股比例已达 20%。同时强调 “一视同仁”,支持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当前能源领域已采取措施及成效:


  • 释放动能:核电项目 2025 年民资股比 10%-20%,水电站(如大渡河丹巴项目)引入民企,油气基础设施民资投资占比超 10%;
  • 创新模式:培育 2400 余家民营售电公司、1005 家油气托运商,支持民企发展新型储能、绿电直连(打破传统供电模式);
  • 优化环境:整治光伏产业地方干预行为,低压办电 “零投资” 扩至 160 千瓦民企,修订电力设施许可证(民企占比超 85%)。

下一步计划:完善民企参与核电、水电等重大项目的长效机制,专项论证持股比例,细化准入、监管要求,推动《若干措施》在能源领域落地。


《若干措施》在支持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方面,强化投资、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渠道和金融服务


1.核心融资工具

  • 中央预算内投资倾斜、5000 亿元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已全投放,部分支持民企);
  • 政府采购超 400 万元工程预留 40% 以上预算给中小企业,鼓励预付款提至 30%;
  • 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银行民企年度服务目标(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创新积分制” 引导金融资源投科技型民企;
  • 科技型民企上市 / 并购 “绿色通道”、支持民间项目发基础设施 REITs(已发14个,300亿元)。


2. 精准对接机制: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建立 REITs 项目专项协调机制(申报单列、靠前服务),确保资金直达民间投资项目。



《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和储运设施、供水等领域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说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结合项目实际、民营企业参与意愿、有关政策要求等确定具体项目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


三、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低空经济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在商业航天频率许可、发射审批过程中,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并动态更新,积极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


四、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数字化转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


五、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严格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加强监督管理。


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


七、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预留份额。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


八、加强对网络型基础设施运行调度的监管,保障民营企业在电力并网运行、油气管网设施使用、运力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快制定出台铁路线路接轨管理办法,规范简化铁路线路接轨手续并公开有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铁路项目实行管内自主运输调度,完善铁路线路路网使用费等方面财务清算规则。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


九、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重大中试平台,支持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民营企业提供市场化中试服务,探索简化优化中试基地项目建设前置要件审批程序。


十、支持民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第三方服务商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开展跨领域数据融合应用,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加快培育一批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服务商,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支持更多民营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


十一、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引导带动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


十二、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等平台互联互通,更加精准投放信贷资源。推广“创新积分制”,引导金融资源精准聚焦服务科技型企业。


十三、持续落实好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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